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发布 > 学校政策 > 正文

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26  点击:[]

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服务与管理,创建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相关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遵照“按需引进”与“竞争上岗”的方式面向社会招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并入驻我校进行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正式入驻我校从事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入驻机构”)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天津理工大学的根本利益,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机构及其执行人员。

第二章 入驻机构类别及入驻条件

第五条入驻机构的类别

(一)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类机构。主要包括从事技术市场中介工作的机构或掌握可转移资源的各类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中的技术转移机构等。

(二)技术服务类机构。主要包括为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评估、拍卖机构、担保机构、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等。

(三)咨询培训类机构。主要包括科技查新、资产评估、科技培训及其他创业服务平台。

第六条入驻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无不良记录。

(三)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具备提供专业优质的科技服务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内外科技服务机构可优先入驻。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入驻申请。入驻的科技服务机构填写《天津理工大学成果转化服务入驻申请表》(附件1)、《入驻机构承诺书》(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专业审核。技术转移中心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服务范围、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核,经招标后择优入驻。

第九条签订合同。入驻机构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入驻机构的业务范围、地点、期限,相关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以及相关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正式进驻。履行上述程序后,服务机构正式进驻,接受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监督管理与考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应配合技术转移中心共同完成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边界、价值确定、合作模式、单位选择、股权配置、收益分配、税收减免等工作。

第十三条入驻机构应接受学校工作安排,根据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合同约定有偿承担以下工作并履行相关职责:(一)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的维护、布局、实施等,主要包含专利导航的统计分析、专利保护的布局安排、专利撰写的指导等。(二)开展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知 识产权事务,并配合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规范专利服务平台。(三)开展各类科技成果的收集、汇编、发布;组织与政府、企业的科技成果的推介、展示、对接活动;开展各类洽谈会、展示会的筹划、组织、安排。(四)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产业化前景分析、评估、论证,协助发明人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等。

第十四条入驻机构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或合同期满需要续驻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学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中止合同实施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入驻机构。

第十五条入驻机构按照签约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指定的学校场所开展活动,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保洁、消防、 保安、公共场所使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学校为入驻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包括校园临时一卡通,车辆通行证等。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动态考评制度。技术转移中心对入驻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包括工作活动方案、业务规模及效益(包括促成技术交易的项目数量与成交金额,提供科技服务的项目数量与成交金额等)、服务质量、收费比例、服务态度以及合法经营等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入驻机构出现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退出校;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由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核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执业人员退出学校;入驻机构的执业人员违反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被上级查实的,其所在的机构一律退出学校。

第十八条入驻机构合同期限为2-3年,经考核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入驻申请表

    2.入驻机构承诺书


上一条:天津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