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提升高质量专利申报和转化实施,推动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良好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文)、《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知发规字〔2016〕7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任职的教师、职员、博士后,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非专利专有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若无另外规定则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四条 学校鼓励成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根据科研成果填报《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便后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第五条 为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自行对申请的各类知识产权进行详细的检索,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最终由先进技术研究院联合第三方市场评估机构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方可进行专利申请。
第七条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应放弃专利申请,如坚持申请,要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第八条 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九条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十条 发明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可选择学校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服务,也可自行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前需与先进技术研究院联系核查专利代理机构资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需提交《避免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对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代理机构,由学校责令其即时整改或取消代理服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明人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专利的,应根据申请内容自行拟定共同申请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应填写《天津理工大学专利申请表(学生)》(见附件3),须在学校指导教师进行实质性指导和审核把关下进行,指导教师在附表上签字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后,发明人应及时在科研管理系统提交专利申请备案。
第三章 权属与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负责申请费、代理费、维护费等费用的支付,发明人可个人自行支付或者利用除财政资金外的横向经费、科研发展基金等合规经费承担;发明人主导专利维持年限及转让转移安排。在申请前发明人可以申请所有权分割,与学校签订《天津理工大学发明专利共同申请协议书》(附件4),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10%:9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四章 专利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现有技术与专利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多种方式转移转化,对于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登记表》的技术,学校予以优先推广宣传和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取得的收益,按照转化金额的90%奖励发明人。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原则上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对需要作价投资的专利,须将持有的专利作价评估后再进行入股,涉及学校股权和税收事项,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财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到专利报奖、重大转化、专利运营等工作,学校具有决策权。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专利管理运营工作。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提交科研系统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发明人的专利状态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按专利申请、公开、授权、撤回、驳回、终止、转移等相关状态及时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履行学校专利申请程序审核和备案的,以及以天津理工大学为所有权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申诉一次后仍被驳回的教师,2年内暂停申报专利,取消专利奖申报、参评资格,以及各类科技人才、科技奖励、科研项目申报优先推荐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本聘期专利业绩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未履行学校专利申请程序审核和备案的,以及以天津理工大学为所有权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学生,取消学生评奖评优的资格。指导教师按照第二十条执行,且其指导的所有学生均2年内暂停申报专利。
第二十三条 对拟放弃维持的专利,发明人应在缴纳下年度年费前6个月进行登记,由先进技术研究院收归并对专利按照市场条件进行转让或者维护。在发明人维护有效期内成功转让的,所获得的50%净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另50%净收益上缴学校;对由先进技术研究院维护期间转让的专利,所获得的20%净收益分配给发明人,80%净收益上缴学校。上述两种情况上缴至学校的收益,其中20%作为学校管理费,80%原则上分配至先进技术研究院,用于专利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所有授权专利鼓励发明人在五年内转化实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转化实施的,学校将联系发明人进行收归后实施转化,或是共同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二十五条 若发明人专利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学校将优先推荐发明人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发明人进行申请、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创业等活动需按程序报批,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否则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与不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天津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津理工技转〔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