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加速推动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科技局针对我校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的补助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与分配,财务处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技术转移机构补贴
技术转移中心将50%的补助资金用于开展企业对接会、洽谈会和交易项目推广活动中的场馆设计费、制作费、搭建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二)技术经纪人补贴
技术转移中心将5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交易项目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根据技术经纪人的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技术经纪人分配所得奖金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包括我校全职职工或第三方机构执业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