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等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科技成果转让或科技成果转让,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学校发挥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依托先进技术研究院与技术转移中心,统筹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职能责任,紧密联系学院、学科团队及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的规范化。
各部门职责分工:
先进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过程中的价值评估;负责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备案,汇总上报。
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合同的审批;负责办理科技成果在转让过程中的认定、登记和备案;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重大、重要项目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在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监督、审核和管理;负责汇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总结、备案。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学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或在岗创业的相关审批。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成果转化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查及异议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天津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
(一)申报及审核
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起转让、许可意向,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技术转让、许可方案,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科研人员利用职务成果作价入股,作价入股时学校收益价值30万元以下经校长办公会审批,30万(含)以上经常委会审批。
(二)定价
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必要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三)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需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先进技术研究院、科技处、法务部核实后,会同项目负责人处理。公示无异议,项目负责人按科技处合同审批流程组织签订合同。
(四)备案
科技处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实际到校金额计算,分配比例如下:成果完成人占90%,学校占10%。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奖励不受绩效总额限制。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学校收益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先进技术研究院和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并积极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肯定。成果完成人可将转化收益一次性绩效提取或者留作科研经费,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追回既得利益,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
(六)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网站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对于在履行应尽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第五章纠纷及侵权处理
第十五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法务部委托律师处理,先进技术研究院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因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科技成果负责人无过错,产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按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因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过错引起纠纷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承担。因科技成果发明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被追究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津理工科技〔2015〕2号)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